以法官视角说说案例中的法理人情
【资料图】
抽丝剥茧
梳理案件脉络
层层解析
理清法律权责
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FM96.3吉林教育广播联合打造的普法直播节目《以案说法》于每周二、周四7点30分到8点,在FM96.3播出,法官做客直播间,为您以案说法。
本期主题
通讯传输支持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主讲人: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杨丹
精彩片段采撷:
主持人: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有什么区别?
杨丹:主观方面不同。诈骗罪和帮信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故意,但故意的内容不同:在认识因素方面,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是一种具体的故意;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,或知道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,是概括的故意。在意志因素方面,诈骗罪的行为人是持一种希望的心态,为直接故意;而帮信罪的行为人除了希望的心态,还有一种放任的心态,除了直接故意,还包括间接故意。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、事中有意思联络,有通谋;而帮信罪的行为人,一般没有通谋或无法查清是否有通谋。
客观行为不同。同样都是为犯罪提供帮助,但对诈骗罪和帮信罪来说,帮助的内容、程度也不同:在帮助的方式上,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仅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,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既包含帮信罪的特定帮助行为,也包含提供场所、资金支持等一般性帮助行为。在帮助行为的程度上,帮信罪的帮助行为要求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程度才构成犯罪;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无此要求。
侵犯的客体不同。诈骗是侵财类犯罪,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,而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,特别是在“一帮多”的情形下,侵害法益具有多元化,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,甚至会蔓延至毒品、淫秽物品、洗钱、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。
原标题:《以案说法丨通讯传输支持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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